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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运公司章程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元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昨时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它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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