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发〔2009〕23号)、《印发〈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二零零八〕6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是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完善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我区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了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相应经济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二条 奖励对象。南海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奖励对象是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双方中具有本区户籍的一方主动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即按政策规定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术后18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节育奖励金。对夫妇双方户籍不在同一镇(街道)的,在落实绝育措施后,由落实方户籍地镇(街道)发给节育奖励金。
夫妻双方均确因身体不适宜等原因而不能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经出具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镇(街道)计生办同意缓期落实绝育措施的,节育奖励金可在落实措施后予以发放;否则,不予发放节育奖励金。
第四条 经费来源。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区人口计生局每年将区负担节育奖励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将各镇(街道)负担数通知各镇(街道)。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区节育奖发放情况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金划拨各镇(街道)财政,每年1月、7月分别划拨一次。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批程序。由奖励对象本人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实施绝育措施相关医院证明的原件,填写《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发放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经村(居)委会审核确认,由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后发放节育奖励金。
第六条 统计上报工作。各镇(街道)计生办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节育奖发放情况,填报《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详见附件2)交区人口计生局。各镇(街道)计生办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区人口计生局上报《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半年和全年报表,由区人口计生局汇总上报。
第七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后,未经批准自行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或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由镇(街道)计生办收回所领取的节育奖励金,并将收回的节育奖励金统筹发放其他应发节育奖励金;政策外生育者还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本细则从二零零八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二零零八年1月1日前落实绝育措施的人员,各镇(街道)按原有的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