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报告;下级人民政府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自发现错案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报告行政执法错案应当采用正式公文形式。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错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之前。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时。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能够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相对人一方故意扩大危害后果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责任人作出违法或不当行为后。有效减轻危害结果的
(五)因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错误。
(六)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情形的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错案调查结束后。提出对案件定性、责任划分、处理等初步建议,由责任追究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由及案件来源;
(二)调查确认的事实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确认错案的理由和依据;
(四)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决定或建议;
(六)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
第二十条需要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方式和权限进行。
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对错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并将处理结果抄报责任追究机关。需要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并发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处理通知(建议)书》收到该处理通知(建议)书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错案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