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处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机关。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指负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对行政执法错案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依据行政监督职权实施。必要时,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可直接立案查处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必要时。也可以责成有关机关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错案。
协助责任追究机关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有错必究、责任明确、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及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事实不清。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已经或者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六)其他被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核、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批准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误导等原因致使审核、批准人员失误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复议机关及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并同时向上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