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探索性地赋予各类列席人员和旁听党员建议权,引导与会非代表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建言献策,进一步提高与会非代表的参会积极性。二是积极引导非代表提出建议。乡镇党委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帮助非代表建议工作,安排专门讨论场所,提供会议资料,指派党员联络员,详细记录讨论过程和结果。对于他们要求向大会反映的一些问题,记录在案。年会期间,各试点都收到了来自非代表的涉及多个方面的建议件,产生了良好影响。三是妥善处置非代表建议案。制订《党代会非代表建议处理办法》,明确非代表建议的操作流程,列席人员所提建议需经所在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旁听党员所提建议需经临时支部大会半数以上党员通过,凡经一定程序提出的建议,经审查后列入党委交办事项。根据所提建议的内容,予以分类处理。如建议案与大会提案相同或类似,则并入提案一同办理。如果需单独办理的,经分管领导批示转交至有关单位或内设机构办理,3-6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督查评议作风建设,加大党代表监督力度。组织党代表开展作风建设督查评议,落实党代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监督机关职能,强化了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能和作用。一是规范督查评议职责范围。由乡镇纪委、党代表联络办牵头聘任全体党代表担任乡镇机关(包括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部门站所、企事业单位作风建设的督查评议员,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能、群众满意度情况等实施监督,拓宽党代表参政议政的方式和途径。二是灵活采取督查评议方式。出台《党代表作风建设督查评议实施办法》,明确督评行动方式和要求。乡镇党委、纪委制订年度党代表督查评议计划,每次督查采取随机抽取代表组成督评组,或以代表团、代表小组等组织形式,对办事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并定期随机征求群众意见。日常工作中通过设立党代表接待室,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每年党代会年会上对乡镇班子、内设机构、部门站所作风建设满意度情况进行评议。三是重视督查评议结果运用。对年度督查评议结果通过多种途径加以运用。当年督查评议情况于下一次年会上通报;部门站所的评议结果报送其主管部门和作风建设上级主管单位如区纪委、监察局等;对于乡镇机关人员的督评结果由党委、纪委负责处置。此外,每次督查行动重点和结果定点定时公开,提高督评影响力,促进当地政风行风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