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支行要根据市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83号)要求,立足当地实际,进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加快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七、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一)做好用地供应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同时,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落实到地块,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三类用地供应量达不到用地供应总量70%的县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
(二)完善土地供应方式。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各县区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三)加强土地使用监管。严格审查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八、加强市场交易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
(一)强化销售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193号)精神,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向当地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类住房销售(预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达不到80%的,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做好市场监管。各县区政府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