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把住房结构套型比例政策规定落实到每个地块,每个项目上,同时,要尽快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控住房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依据《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三)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10%的政策规定,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用地落实难的问题,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凡不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
(四)做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对市、县区政府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支持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在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中,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主渠道作用。
四、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区和其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县,要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实行住房限购措施的县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认真落实限购政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五、调整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六、严肃信贷纪律,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