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出现新的欠费情况,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对该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实行统一管理,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发放“特定生活补贴”或“附加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
5、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特别困难情况的处理。
对于本人特别困难,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一次性补缴的数额,协调给予借款,其本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其“附加生活补贴”和“特定生活补贴”中,按月以一定比例扣缴。
6、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即使出现擅自降低缴费基数的情形,计算“附加生活补贴”时,也仍按缴费基数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标准,计算差额部分。
7、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也不发放“附加生活补贴”;如不参加医疗保险,因疾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操作程序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依据本人档案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核定其“附加生活补贴”。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档案、一寸照片1张,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携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缴费证明到人事部门核定“特定生活补贴”。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相关审批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并装入本人档案,财政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审批额度将资金拨付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特定生活补贴”。
3、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并携带退休审批表到人事部门核定“附加生活补贴”基数,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相关审批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并装入本人档案。财政部门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附加生活补贴”总额按月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拨付,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附加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起,停发其“特定生活补贴”。
4、“附加生活补贴”调资办法:随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政策和企业基本养老金政策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如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未提高,从“附加生活补贴”中调减企业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附加生活补贴”额降低;如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同时提高,“附加生活补贴”提高部分为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增加额减去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增加额;如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未提高,“附加生活补贴”提高部分为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增加额。
5、安置后的下企业人员档案保管、调资等管理工作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如:下企业人员需调资时,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到相关部门为下企业人员办理调资相关手续等事宜。
6、采取联合审档的办法,审定下企业人员档案基本信息。即由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共同审核档案,明确该部分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并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凡涉及该部分人员的审批事项,均按联合审档的审核意见办理,不得擅自更改。同时,鉴于该部分人员属企业身份,出生日期的审核确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文件执行。
7、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照片三张到市医疗保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