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一、总体思路
不改变拟安置人员原企业人员身份及非在职现状,按照拟安置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时的不同身份,区分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特定生活补贴”,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附加生活补贴”。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养老,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实现病有所医。
二、安置范围
此次安置人员的范围为:*年12月31日以前经组织研究决定安排到市属企业工作的原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且安置人员原所在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原所在单位按照最后一次下企业前的最后一个所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确定。具体范围的界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议记录有记载的;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相应干部任免文件的;
3、有从原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到下派企业的《干部调动呈报表》、《干部介绍信》或《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人有《工人商调表》、《工人调动介绍信》或《工人调动介绍信存根》的;
4、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制为经济实体,有文件依据的;
5、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职能和人员并入所属相关企业,有文件依据的;
6、1992年全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有文件依据的。
三、安置办法
(一)对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发放“特定生活补贴”。
1、一般干部“特定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由人事部门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核定,今后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不再做调整。
2、工人“特定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由人事部门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核定,今后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不再做调整。
(二)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发放“附加生活补贴”。
达到退休年龄后,上述人员全部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开始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出现原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的,或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的,可发放“附加生活补贴”。
1、一般干部“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加上本人退休后国家历年增加的退休金,减去上述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予以核定。即某人实际获得的“附加生活补贴”加上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与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领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今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为其核定“附加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基数应等于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减去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工人“附加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