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范围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两镇;群团组织及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对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取改革自愿、补贴自筹的办法。
二、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转变工作作风为目标,按照以职务为主、兼顾级别的原则,稳步实施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补贴办法
(一)市级领导补贴标准。
1、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补贴标准为3400元。
2、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不含现役)、市人大副主任(含不驻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含不驻会副主席)补贴标准为3000元。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长助理、市四大班子秘书长、*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镇长补贴标准为2600元。
(二)市级领导班子外的处级单位领导补贴标准。
1、正职补贴标准为2600元。
2、副职补贴标准为*元。
(三)科级单位领导补贴标准。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团市委、妇联、工商联和人大、政协内设科室正职,四大班子副秘书长补贴标准为*元;副职、纪检委科室主任补贴标准为1600元。
2、设在各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常设机构、部门所属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正职补贴标准为1600元;副职、纪检委科室副主任补贴标准为1300元。
(四)班子外实职补贴标准。
班子外正副科级实职补贴标准为1300元。
(五)班子外虚职(非领导职务人员)补贴标准。
1、部门调研员、副调研员补贴标准为1300元。
2、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补贴标准为1000元。
3、一般干部补贴标准为700元。
(六)同时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职级高的标准执行(以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为准)。
(七)车补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车补发放规定
(一)车补发放的人员和对象,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车改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市财政按月将车补统一划入车改单位经费账户。
(二)凡领取了车补的工作人员自执行本《意见》当月起,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公务活动需乘交通工具的,其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三)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公务到本市以外出差或参加会议,其所支付的差旅费按黑财发〔200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国家、省、市级领导及兄弟市(县)领导来我市检查、考察工作,需用车辆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
(五)退休、离岗休养的,从批准退休、离岗休养的次月起停发。
(六)非经组织安排脱产学习连续满30天停发,不满30天的不停发。
(七)休病假、事假、产假,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至上班之日止,连续满30天停发,不满30天的不停发。
(八)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开之月起的次月停发原岗位补贴。
(九)因行政开除或失踪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之月的次月停发。
(十)公务人员晋升职务的,新任用(聘用)为公务人员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