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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城乡就业,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综合运用新一轮就业政策,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广泛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积极性,实现农民工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农民工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为5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率要达到60%以上。逐步建立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民工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培训对象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二)培训以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为主,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

(三)培训时间以1-6个月为主,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并能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做好合理布局。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书,明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补贴标准等,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定点培训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2.有承担农民工技能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

  3.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相应的职业(工种)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

4.培训机构管理正规,建立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

(三)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培训机构培训效果不好、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五、培训补贴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工种)课时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培训补贴申报程序、补贴标准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6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筹措

按照全省农民工技能培训目标任务50万人、每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计算,2009年我省需安排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15000万元,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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