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的政策规定
凡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且列为按月计发待业生活费的,必须先参加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择业观念、创业意识、国家相关政策和就业途径方面的短期培训,经培训后才可享受待业生活费,并发给《*市区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或《*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的,视同其已就业,不发放待业生活费。对享受待业生活费的原被征地人员,目前年龄男在40周岁以下、女在35周岁以下的,在二年内也需参加上述培训。
所有适合招工条件段年龄(男16-40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除病残者外)在领取待业生活费后二年内均需参加一门以上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技术合格证书。未达到的停发其待业生活费,待其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证书后,方可恢复发放,但其停发期间的待业生活费不予补发。
五、职业培训经费和优惠政策
为了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增强被征地人员的劳动技能,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减免和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一)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补助具体标准:
1、被征地人员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发证前短期培训,除免全部培训费外,再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补贴;
2、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3、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人员(含同一户口中两人及以上均为被征地人员)及单亲家庭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4、对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6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承担50%,最高补助金额1000元。
5、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一般性技能培训并获《*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600元以下培训费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获《职业资格证》的,600元以下培训费全额补助,6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最高补助金额800元。
6、对参加培训周期一次性在25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600元。实行生活费补贴的技术工种范围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用工信息定期确定公布。首批实行生活费补助的工种为车工、推销员、装配钳工、铣工、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床操作工、维修电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中式面点、服装制作等。
(二)具体补助办法:
对于参加就业前发证培训的,其生活费补助由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委托各镇乡成人学校在其学习结束后发放;对于参加专业岗位培训的,由定点培训学校在其培训结束后向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报送培训名单,经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处审核后,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