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的落实。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进行疏散演练,熟悉疏散路线、疏散地域和接收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依法履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依法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人防事业发展经费;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防空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把人民防空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部门要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同一致,依法各尽其责,分头把关,共同做好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
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五、努力营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好环境
1、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落实人防职能职责,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谋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听取人民防空工作汇报,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顺利开展。要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2、落实人民防空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要及时缴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易地建设费为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此项经费必须报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对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加强人民防空收费工作。人民防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条件修建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收取易地建设费;依法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收取人民防空建设费。人民防空建设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人民防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足额收取“两费”。人民防空“两费”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两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3、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人民防空法制意识,带头在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