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部门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㈡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必须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提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县政府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㈢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㈤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行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行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配足专职监察员,落实财政预算经费和必要的设备等,条件成熟时还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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