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
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凡持《再就业优惠证》;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转退役军人;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或以上人员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自筹资金不足时,提供贷款担保相关物件,在金融部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在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可享受相应的贴息比率,一般个人贷款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贴息)。
4.放宽抵押贷款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人员将承包土地作抵押时,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农经站备案,即可抵押;山林地承包权经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抵押。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
6.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可按照规定一次性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7.加大创业补助。县内户籍的人员,新创办服务项目和经济实体,并在工商、民政部门注册,吸纳本县5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就业人数每人100元一次性补助给创业者。
8.积极推进户籍改革。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农牧民及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创业或就业可凭个人在县城的的房产证明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入学、参军、就医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9.完善司法援助。司法部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常年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维护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服务平
实施工作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