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管理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57、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强化评聘分开和聘后管理,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58、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59、逐步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逐步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推进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60、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财政补助、药品加成收入、服务收费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通过落实增加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药事服务费等政策,弥补公立医院降低药品加成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藏)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61、医院取消的药品加成等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62、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63、遵循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卫生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在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64、对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落实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五项重点改革配套文件。建立医改工作督导机制,市医改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各区、县落实重点改革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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