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部门,制定统一的年检表格,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或到一个部门上报一份材料,缴纳一次费用。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严禁年检时搭车培训、征订报刊等变相收费行为。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注册不足半年的企业免于审查,直接通过年检。
(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三)清理与企业签定责任书行为。原则上取消与企业签定的各类责任书。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十四)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十五)推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立即给予答复或办理。自身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
(十六)坚持行政救济制度。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企业和公民认为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做出的有关决定或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七)坚持企业评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十八)坚持督查考核制度。由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检查、督促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将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督查,凡被举报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和企业家对服务环境进行监督,出台《东城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十九)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继续贯彻落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假冒伪劣、盗版等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和骗税、骗汇、走私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十)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各类监管信息为内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