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退役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实施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年龄未到“4050”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家庭、夫妻双下岗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烈士直系亲属、工伤致残人员、以及需就业家庭中“3545”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为300元/月,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原则上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年底前核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按其实际缴纳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1、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2、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设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的相互衔接。
3、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持《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