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稳步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 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15 号 ) 和中央编办《关于 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 中编办发32 号 ) 的要求和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的意见》以及张家口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县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 “ 防疫有人管、上岗有标准、误工有补助 ”的原则,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本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每个村配备 1-2 人,并建立健全村级协助员管理制度。
三、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
( 二 )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 三 ) 基本熟悉动物免疫、检疫、疫病普查、疫情报告、动物常见病诊疗、消毒等兽医常用知识和操作技能 ;
( 四 ) 基本了解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五 ) 能胜任动物防疫协助员的各项工作 ;
四、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在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强制免疫、疫情普查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有关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五、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动物养殖和动物防疫工作量,参照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的补助标准 , 将补助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
六、规模养殖场 ( 养殖小区 ) 也要配备动物防疫协助员,其聘用、报酬及管理由场方负责。同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七、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的培训考核,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的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在年10月底前完成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