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购买所需的实训设备费用,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鼓励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而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提升技能推动就业。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集中不少于6080万元资金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各类劳动者38.65万人次 (农民工37.05万人次)。其中,用3600万元做好4.9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免费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用1150万元组织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和“一网两工程培训”,对30万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1.8万名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培训;用580万元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对1.45万名农民工进行培训;用750万元组织实施“雨露计划”,培训5000名农民工。同时,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把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把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做好参训人员的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技师学院(*市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我市统一有序的培训体系。
七、强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作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回乡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每人8万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对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共同组织就业、创办小型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按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明星评选活动,对创业明星除通报表彰外,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再贷款扶持。
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的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农民工回乡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巩固现有输出重点区域,积极拓展新的劳务输出地;做好在外务工人员的稳定工作,努力减少人员回流。市上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500万元,补充劳务输出基金,扶持劳务输出工作。广泛开展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活动,设立市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从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个示范县5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带动就业。扎实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帮助回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找到就业岗位。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严格落实被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待遇和保障政策,保证其在基层稳定就业;加大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开发力度,吸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将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