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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再生资源回收意见

   一、对符合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减轻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负担,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金融机构要给予融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可退增值税部分所缴纳的附加税费,财政按现行体制留县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作为融资资金的利息补偿。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号)和《*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3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积极为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尽快取得增值税退税创造条件。

    三、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退税后的已缴增值税额,财政按现行体制留县部分的50%给予补助,用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技术改造及扩大生产经营。

    四、地税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减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办理增值税退税、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助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一并提交经国税部门核对后的再生资源进销价格清单。

    国税部门要按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再生资源的进销价格实行有效监控,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监控发现异常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增值税退税初审和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的兑现等工作。对国税部门提供的监控信息要进行核实,对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据财税〔20*〕157号文件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申请享受本意见规定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缴企业已获取的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助。

    六、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采集传递机制,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扶持发展工作。

    七、鼓励规模较大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单独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过程中经贸、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强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用足用活财政税收政策,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八、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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