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人员纳入县临时编制管理,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须填报用工计划和申请,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临时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如需新增加人员的,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设立。
三、借用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明确借用期限,到期后必须返还原单位(教育系统人员不得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四、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一般不得招用临时人员,确需使用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五、招用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鉴证,同时到社会保障事业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临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运行费用支出管理
一、运行费用的确定原则。
本着规范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分类核定和统一核算的原则确定运行费用。
二、运行费用的范围。
运行费用是指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为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筹建(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或实际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等相关管理性质的费用。
三、运行费用的控制标准
运行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规范列支,按工程建设进度或工作进度计提拨付。
(一)运行费用的核定原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实行人均定额预算,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投资总额、建设任务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二)运行费用的核定标准。基本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工地、考勤等工作制度为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按规定标准即每月最高300元下工地补贴;确因工作需要,每人每天发放不高于10元的餐券,但每月不得高于200元。借用人员的奖金福利补贴与原单位在岗干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由原单位发放。企业借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年薪实行分档核定,即本科学历年薪1.8万元,专科及以下学历年薪1.5万元核定。聘用离退休人员到指挥部工作的,参照临时聘用人员标准发放。出差补贴按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在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运行费用中列支。临时工社保费等政策性支出按上年12月份实际支出数核定。
特聘技术工作人员的工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遇一人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相关的职务,只能享受其中一个职务的上述各类奖金补贴。
公用经费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注:20*年为6000元)的0.8倍核定。小车费用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注:20*年为30000元)的1.5倍核定,用车数量按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的人员数(不包括兼职人员数)核定,原则上10人以下的1辆,11-20人的2辆,21人以上的3辆,特殊情况专报县政府统一调度。
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建设任务的难易程度,并结合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核定,先由各单位上报预算,再按实结算。
四、运行费用的财务管理。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经费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制度,并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乡财中心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