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级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稳步推进全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我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农村能源建设的服务、指导,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强化公益性职能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立足点,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
(二)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水利、林业等行业特点,本着方便农民、有利于业务指导、有利于有效管理、有利于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性的原则,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要本着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根据县域农业产业特点、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因地制宜综合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全州乡镇统一单独设置农业、林业、水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关于理顺州县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的通知》(楚编发〔20*〕56号)的要求设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乡镇农村经济统计职能划入乡镇统计站,农村经营管理人员调整充实到相关事业站所。
(三)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便于县级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在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管理站、水利管理站、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管理上,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既有分工,又要相互协调配合。人员录用(聘用)、调配、职称(职务)晋升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安排、考勤等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在对乡镇农科人员录用(聘用)、职称(职务)晋升和工作调配上,要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中也要尊重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作职责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协调和沟通,体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确保机构有事管,人员有事干。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合理核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上划管理、实行县级派驻后,其编制上划主管部门,实行单列,同时仍列入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