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陕政发[ )]3号) 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市政发[ )]45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就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依法确立教育督导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一)教育督导是国家法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与地位日益明确。教育督导致力于落实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二)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教育管理中的教育督导监督环节,是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高度,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和实现教育强区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落实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保障、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
(四) 区政府要切实重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赋予教育督导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并善于运用教育督导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把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完善教育督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把教育督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依据;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手段;在检查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内容;在评价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以此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资金投入、选先评优,表彰处罚的重要依据,成为考核地方和学校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明确教育督导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2.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单位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评估;
4.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教育经费安排、学校安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评估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