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干部任前监督。一是建立干部考察预告制。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之前,应向群众公开被考察对象、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和考察组人员的名单、住地、电话等,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全面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认真执行《十堰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对提拔担任科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要全面实行任前公示。三是把好干部任前监督关口。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加强任前监督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把好选人用人的任前监督关。
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监督。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不定期地派出干部监督工作督查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察。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向市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要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上级党组织可直接查核,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职决定,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任职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违反
四、 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努力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领导干部的问题。
要加强组织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组织部门干部任免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