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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指导意见

灵台县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23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我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标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三条 赔偿范围的界定,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参照的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需要变更时,由民二庭统一发布,通知各业务庭执行。
第四条 误工天数以病历记载为依据。受害人痊愈出院的只计算住院期间的误工。好转出院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根据医嘱或伤情恢复状况,酌情计算误工。受害人伤情严重导致终身残疾的,应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定残。因受害人原因,拖延定残时间的,所拖延的时间不应计算误工费。
第五条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受害人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导致高位截瘫及病情危重的,根据医嘱最多确定两名护理人员。
护理费的计算以住院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为限。受害人伤情严重,好转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可根据伤情恢复状况,酌情计算1人的护理费。
第六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计算。具体标准:乡镇5元、县区15元、兰州市20元、省外中等以上城市40元。
第七条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治疗期间的实际发生严格审查,以国家公布的区间标准价计算。出租车费应按我县出租行业通常运价计算。
有客运车辆通行的地方,或者病情一般,非紧急情况的,受害人入院出院均应以客车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因伤势过重、病情紧急的可计算入院时的出租车费。客车未通行的地方,可计算入院出院时的出租车费;受害人住院治疗10日以下的,计算1人往返回家一次的交通费,住院10日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人两次。
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护理人员,应计算入院出院时的交通费。
受害人因病情特殊,需转往中等以上城市治疗的,需有县级医院转院证明,交通费依本条1、2、3款规定计算。在该城市的出租车费用,只计算入院出院之日每天计算10元。
第八条 受害人离开家庭居住地10公里以上治疗,住院之前或赴外鉴定期间的住宿费应列入赔偿范围。住宿费标准:乡镇15元、县区30元、市州40元,省外中等以上城市80元。
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列入赔偿范围。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其他陪送人员的住宿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第九条 受害人因失血过多等特殊情况,根据医嘱,出院后仍需特别加强营养,促进身体康复的,可酌情支付营养费。
受害人伤情一般,痊愈出院,要求侵权人支付营养费的,不予支持。
本指导意见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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