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在农村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任何权力的行使以不危害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但是基层党组织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权力。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更多地在于引导和领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它的角色定位应从决定每一件大小事情解决方案的“始作者”转变为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的“掌舵人”;从亲自动手处理所有村务的“操作者”转变为提供思路、方法的“战略家”。
三、 实现党对村民自治有效领导的初步设想。
目前,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日益被激活和放大,农民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作为国家和农村社会的主人,在农村公共政策制订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就应当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农民不再仅仅满足于作为农村公共政策的客体(对象)而存在,被动地认可和接受农村公共政策方案,而是强烈地要求向农村公共政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过问农村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使农村公共政策能够更充分地代表村民自己的利益。因此谋求参与村庄社区内各种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就成为农民政治参与的首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村民自治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体现党的利益,体现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列出诸如“充分认识强化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领导的重要性,准确定位村党组织的基本职能。”;“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必须是引导和支持村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包办代替村民当家作主。”;“改进村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把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式,在实践中,目前比较受关注的经验有二种:一是“两票制”选村党组织书记;二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两票制”是指,在选村党组织书记时,先由村民投信任票,得信任票过半的才能作为候选人,然后由党员投票产生支部书记;“一肩挑”即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具体类型有:村党组织书记竞选和兼任村委会主任;二是村委会主任当选为村党组织书记;三是把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迅速吸纳入党,实现“一肩挑”。从现在全区农村客观形势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在条件符合的村尝试推行“一肩挑”的模式。不仅仅是针对村委会主任,对于村民代表这一职位,我们也应该大力鼓励农村党员积极参选,或者在素质好、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理由有三:
(一)、“双重角色”的是近年来对农村干部角色特征的描述与定位。村干部被视为集政府行政任务和村庄利益于一身的处于国家与农民互动交汇点上的中间人,即国家利益代理人和村庄利益当家人,而且村干部更多的是被看成国家形象与意志在村庄中的代表。因为村干部的产生更多的是体现了上级乡镇的意志,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完全是任命式的,况且村干部日常应付的是各级下达的庞杂繁复的行政任务,以及要求村干部必须要配合好的各方面的工作。如果采用 “一肩挑”模式,让村民不但直选出村委会主任,而且在事实上拥有了选举村支书的权利。 村干部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授权来源发生了由上至下的转变,上级组织已经不能任意决定村干部的任免与去留,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要求村干部由传统习惯中的“对上负责”转而开始“对下负责”,注意与村民沟通感情和注意维护村庄与村民的利益,相比之下,他们对上级组织的依赖日渐减少,这种情况意味着村干部担任的角色必将发生转换。虽然还不能完全摆脱以往“双重角色”的影响,但村民和村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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