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我们不可否认,全区部分村党组织的实际工作能力确实有些弱化。这些党组织的书记们长期以来就忽视自身组织建设,导致本村的党员队伍老化、文化知识退化以及能力弱化等问题突出,而村民选举不过提供了暴露这些深层危机的机会。此外,在赋予村委会权力合法性的过程中,激发了村民的政治认同意识。当村民把这种政治认同要求延伸至党组织权力的时候,尽管党组织权力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却没有从村民选举中、从村民的政治参与中确认其合法性的制度和机制。
3、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实质上是目前农村社会自治与政治控制的深刻矛盾的反映。村民自治是80年代后期中国政治民主化呼声很高的背景下产生的。当时,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在“建立村级政权”和“实行村民自治”两种方案争论中选择了后者。这一制度安排使国家政权退出了农村,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成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国家这一安排的目的是减少乡镇政府对农村的干预,实行农村社会民主,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发展,但它的负面影响是弱化了国家对农村的政治控制。同时,伴随着村民自治而来的是农村派性的出现和家族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的兴起和封建迷信的泛滥。“三农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根本,如果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会有全国的稳定。加强对农村的控制是很迫切的问题。在农村的各种组织中,党组织是村级惟一的政治组织,党又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法定的领导核心地位。所以,村党组织是加强对农村政治控制的最有力、最有效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起实质上的“一把手”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所以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矛盾实质上反映的是自治与政治控制的矛盾。
二、 强化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必须面对的现实:村民自治的必然性及其社会基础分析。
(一)、村民自治的必然性。
1、村民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行直接民主的一部重要法律。一方面,亿万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治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学会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为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把民主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既体现了民主的一般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重大变革,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法制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这是中国农民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村中事务的管理及干部的行为方式,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
3、村民自治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改革初期,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如干群关系紧张,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公益事业无人关心,水利设施破坏严重,财务管理混乱等等。在诸多矛盾中,干群矛盾尤为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收效甚微,必须依靠村民自治的方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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