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农民群众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通过村干部群众选,村中大事群众定,日常事务群众管,理顺了群众的情绪,调动了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化解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对村干部来说是一种最有效的“防腐剂”,对农民来说是一种无声的号角。一方面,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大激发和培育广大农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基层干部博采众议,科学论证,正确决策,照章办事,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总之,实行村民自治,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农民问题所做出的科学抉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对广大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
(二)、实行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
1、经济基础——农民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权利义务构成上有新的变化。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由此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劳动主体、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这样,在我国农村市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真正有了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市场主体。农民在取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后,必然产生在政治领域获得更广泛民主权利的预期。建立起与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和新型组织形式,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以村委会为载体的,与农村现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它赋予村民更广泛的民主权利,使农民的经济自主权与政治自决权相统一,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前,伴随着农村税费和相应的配套改革在不断深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方式和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也必然引发农民权利义务构成上的显著变化。例如我区全面取消农民税费负担以及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民负担在进一步减轻,义务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农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等多项制度的建立,使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等国家福利直接惠及全区广大农民。在他们的权利义务构成上,权利开始占主导地位。这些变化,肯定会激发农民对于村落社区内的各种政治经济、直接间接、自己他人、道义等各种利益分配的参与热情,本村热点难点问题、村级重大事项内容上也会产生相应调整。自从我区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以来,土地征用问题成为农民最为关注的热点就是很好的一个例证。
2、政治基础——国家民主日趋完备,社会民主初见端倪。民主是一种“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公民的意志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民主也可以分为国家形态的政权民主和社会形态的非政权民主,我们把它概括为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国家民主属于上层建筑,表现为国家形态和政治制度。社会民主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往往以社区自治、基层民主、企事业民主管理、公民结社等形态表现出来。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国家民主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决策、监督的国家职能得到加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了直接选举;通过政协会议、政协委员提案、党内重大事务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党外人士当选人大代表、党外人士担任一府两院领导等等。
比较而言,我国的社会民主相对滞后。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的影响极深,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导致了国家力量的过度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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