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级民主治理逐步深入,村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在目前村民自治的政治环境中,坚持党的核心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样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强化党的执政职能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何实践,必须有利于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巩固,而决不能是相反。村民自治建设要沿着健康理性的道路坚持并发展下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好基础并创出经验,党就必须切实履行起执政党的职能,就必须对村民自治工作切实起到动员、教育、组织、引导和协调的领导作用。联系到农村实际,就是要坚持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村党组织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项事务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一、 现阶段村民自治中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实行村民自治,是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作为党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十分深远。有人把“村民自治、包产到户、乡镇企业”称作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在农村取得的三项突破,也历来被视为农村改革的重大成就。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目标任务。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村级组织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村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两委”班子不和谐,村民自治存在着盲目性,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农村基层社会民主建设的进程。
(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差距。
*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第三条分别规定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地位与作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例对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可见,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它以“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为重要内容,这些规定是很清楚的。但对村党组织的职责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国家政权退出农村,农村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党仍然沿袭着过去的习惯,以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方式处理党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明确了村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关系,至于如何领导、怎样体现这种领导不是很清楚。当然,虽然具体如何领导不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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