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力量的削弱,表现为国家功能全方位覆盖社会领域,每一个社会成员固定在严格的行政框架内,成为高度政治化的“组织人”、“单位人”。以农村为例,农民职业终身化、农民身份遗传化,农民活动区域绝对固定化,农民从此被完全剥夺了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生产自由甚至消费自由。国家从而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超强整合。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叠,本应属于社会自理的事务几乎全部被纳入了国家行政的范畴。当时,发展社会形态的民主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进入了快速的社会变革时期,体制转轨与结构转型相交织,国家行政开始逐步退出社会的私域(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自主经营,文化艺术的创造,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等)和非官方的公域(如城乡基层社区的公共事务),为发展社会民主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发生了的变化,社会主体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平等意识普遍增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组织形式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功能日趋弱化。为寻找一个符合农村实际、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积极探索,做出了不懈努力。党和国家及时把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形式,用法律固定下来,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民主的序幕,广大农民找到了一条能以公民身份参与社会生活、享有民主权利、表达自己意愿、实现自己主张的实践通道。
(三)、文化基础:“臣民心理”逐步改造,“公民意识”开始树立。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臣民文化”,它包括“许多封建社会规范。皇帝制度下,政治过程局限于官僚士大夫,与普通老百姓无关。所谓的清明政治,也仅仅做到了“为民做主”,还远远没有涉及“还权于民”民主内核。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这个大的文化背景下开始实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承担了改造“臣民心理”、构建“公民文化”的重任。二十年来的民主实践证明,广大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过程中,掌握民主方法,学习民主规范,培养民主习惯,树立民主意识,积淀民主文化。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农民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手中的权利,寻求适当的途径,积极参与基层社区事务管理,监督村级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成为广大农民日常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对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心态由起初的被动征召转向主动参与。他们不但关心身边的基层事务,也为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上的政治参与做好了心理准备。在基层民主实践的冲击和改造下,平等、公正、包容、诚信、尊重、恪守等民主政治的心理要素开始在广大民众的内心深处沉积,正在逐步内化成国民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改造与重构决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
从以上对于村民自治和必然性和社会基础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如果要真正地实现党对村民自治的有效领导,我们必须克服以往的简单化、一统化思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范围内,明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权力、地位,理顺二者的关系,建立制度化的分权合作机制,实现村两委会权力资源的制度化配置。另外,村党组织还要把自身的工作目标同村民的共同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党组织的工作方式同村民自治制度协调起来。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认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应该起核心领导和支持、动员、监督村民、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作用,并且在农村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发挥其组织协调职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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