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但大的思路、党的期待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是领导和支持农民当家作主,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推进和真正落实。理论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协调、统一、没有矛盾的。
现实中,目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呢?根据我们对全区110个村“两委会”的关系调查来看,二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状况。所谓“两头小”,就是村两委会关系明显紧张和关系协调融洽的两类,这两类所占比重都不大,分别在5%—10%之间;所谓“中间大”,就是处于一般状况的占多数,大约在75%左右。从实际情况来分析,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表现为四种模式:第一,党组织书记大权在握,控制村内一切资源,村委会成为执行或附属机构,这种关系相当普遍,因为我区现在的村党组织书记大多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控制了村集体经济的支配权。但不管效果如何,表现形式如何,这种模式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治精神和自治原则,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进步意义。第二,村委会主任大权独揽,操纵村里的一切,党组织书记被排斥,这实际上否定了党的领导,这种模式在全区并不多见。第三,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为争作“一把手”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形成两个中心,村民也由此分成派别,结果是两败俱伤,村民遭殃。第四,由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双方互相撂挑子,村中事务无人过问,并由此造成民心涣散。我们把这四种模式归纳为“党强村强”、“党弱村强”、“党强村弱”、“党弱村弱”。近年来,我区村两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款发放,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村务、财务二公开等这些具体的事情上。如某村在土地征用费的发放上村主任与村书记发生分歧,村主任动员村民对村支书施压。有的个别村已经分成以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首的两个派系,在村级重大事项上各执一词,村级重大事项成为双方炫耀权威的舞台。
(二)、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
1、村两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清。村两委会矛盾的制度根源在于:即使是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没有界定清楚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权力分配关系。问题的关键是:自上而下强调党的领导核心与自下而上地推行村民自治,在缺乏协调这种“双轨运动”的制度、机制的情况下,村两委会的权力难免陷入矛盾与冲突。其过多的定性规定与规定的模糊性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例如,《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如何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则无明确的说明,只是规定“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其次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党内有条例,国家有村组法,但对于两委会关系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对于两者的权限职能等缺乏具体明确的划分,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
2、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出现。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政二元权力结构。在实行村民选举以前,农村权力关系是以自上而下的乡镇任命为基础的一元权力结构。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改变了村委会权力来源的基础,村委会的权力依赖自下而上的村民授权,而村党组织的权力仍然保持自上而下的性质,村委会的权力的合法性渠道与村党组织出现了分野。这就从根本上促使农村公共权力从以单向授权为基础的一元权力结构向以双向授权为基础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型。在二元权力结构导入的民主授权机制的驱动下,选举出来的村主任的角色地位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作为村民民主授权的承受者,当选村干部自然产生了一种担负村民嘱托的责任心和肩负村民利益代言人的使命感,促使他们努力扮演村民利益守护人的角色。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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