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代码】14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室(人事司)
1、办公室职能
1)组织协调局系统的有关政务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策性问题;
2)负责有关需要在全局协调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
3)协助局领导对有关重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4)负责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研究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以及局系统规章制度的组织制定工作;
5)负责局公文治理、机要、值班、信访、保密、档案治理和会议组织等日常文秘工作;
6)负责局宣传工作和局系统普法工作;
7)负责国内的政务信息上报、交换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治理工作;
8)负责局系统行政治理的规划和局机关行政事务的治理工作;
9)负责局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10)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人事司职能
1)研究并提出贯彻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工资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政策性问题;
2)组织制定局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计划;
3)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治理;
4)负责局机关人员和干部治理权限内人员的人事治理工作;
5)参与局智力引进工作,牵头负责智力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6)负责制定局机关及全国专利系统培训工作年度计划
和中长期规划,并进行宏观治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7)指导局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人事工作;
8)负责局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9)组织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
10)负责局驻外人员的人事治理及局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11)参与局人才资源办公室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条法司
1.组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2.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3.负责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
4.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5.提出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
6.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必要的协调工作;
7.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定的标准,并指定治理机构;
8.组织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有关专利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9.负责审核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10.负责组织专利代理人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jp〗
11.负责行政复议规程和标准的制定;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际合作司
1.负责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
2.组织并负责协调有关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公约及协定的谈判、签约及修订工作;
3.负责协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国际(境外)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
4.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5.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工作;
6.负责对港、澳、台的知识产权事务;
7.参与局智力引进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协调治理司职能
1.研究和拟定我国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的政策、办法、措施和规章制度;
2.指导地方专利治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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