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中体现组织部门的先进性
有违反干部考察程序,以权谋私,不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考察情况等行为。对被考察对象,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谈话对象,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借干部考察之机发泄私愤,向考察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重点了解掌握是否有利用权力干预考察工作、是否实事求是地向考察组提供审查情况。三是要严肃处理干部考察失真失察责任者。对考察工作出现的下列行为:①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真的;工作不负责,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②被谈话人特别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故意捏造事实、刻意中伤,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③上级或同级领导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④组织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的,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计生或其他执法部门对考察组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