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
(八)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作用发挥情况对于规范全院审判工作有重大影响。我们重新修订了2001年制定实施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审委会的工作重点从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转变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治理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三者并重,非凡是加重了讨论审判治理和监督环节中的重要问题的份量,与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相对接。为促进基层法院审委会成员素质的提高,规范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工作,我们还实行了基层法院院长列席市法院审委会和市法院审委会成员旁听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会后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于规范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各项操作规程还分别就各岗位各环节应遵守的时限、证据的公开认证、裁判文书制作要求、卷宗装订标准以及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庭长审核权范围与行使等共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宣判送达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一个环节,很多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接受,上诉申诉甚至上访,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在送达或宣判时不解释判决,不宣传法律,当事人心存的疑虑没有得到排除,由不理解到不服从。为解决这一问题,审判规程明确规定,宣判的同时必须做解疑释惑、息诉服判工作,其过程要具体制作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作为案件评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再比如裁判文书的制作,除应具备法定内容,在首部还必须写明起诉、立案(
移送)、开庭时间以及程序转换、发回重审、追加及变更当事人、保全、证据交换以及审限延长的审批等,对审判效率和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直接影响的程序性内容。其目的在于约束自我,让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对诉讼过程明明白白。各项规程已于9月1日起陆续在两级法院实行。三、从落实审判监督责任入手促整改,把监督措施规范化
保证权力正确、规范行使,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制约。2003年4月,我院制定了《关于落实案件审判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对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但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相关环节衔接不到位,监督主体工作不到位,对监督结果反馈和运用不到位。在专项整改中,我们将内部监督系统的完善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最重要的保证性措施落实,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落实监督责任,完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效果。
(一)以审限治理为重点,落实审判流程治理和监督责任。立案一庭通过微机网络对法定审限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以提高一个审限内结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同时对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案卷移送时限进行监督,除公告送达的以外,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将装订完整的卷宗移送到二审法院,否则按超审限案件处理。办公室对审结案卷归档期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自文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归档,法官结案数以案卷归档数为准,以杜绝虚假报结案现象,彻底解决法院多年来案卷归档不及时的“老大难”问题。
(二)以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为重点,落实审级监督责任。对各具有二审职能的业务庭落实监督责任,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发现一审裁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编写《审判工作指导》,或就一类疑难案件的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就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统一熟悉,或对审判中多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促进基层法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每季度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汇总,对存在的违法审判问题和严重差错,提出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意见,使审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三)以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和依法纠错为重点,落实审判监督责任。落实对终审裁判的审判监督责任,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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