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举办,特别是发挥能人的作用,鼓励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有一定资金实力、有一定营销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
二是鼓励多形式发展。根据农民的需求和自身实力,既可以建立松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要鼓励和发展经济利益紧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更要鼓励和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为会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还要帮助会员加工和销售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实行第二次分配。
(三)管理上要逐步规范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责任,要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跨乡镇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工商税务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办理登记手续。要以县为单位制定示范章程,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运行有章可循。
(四)政策上要给予扶持
1、要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人才扶持。鼓励各类科技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允许取得相应报酬。辞职创业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2、要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资金扶持。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各类支农项目及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将其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相结合,逐步使其成为落实支农政策和实施支农项目的有效载体。财政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的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3、要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税收优惠。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可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和经过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或适当降低税收。
4、要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非农工程建设时其缴纳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返还,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业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建立销售农产品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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