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特权不可为。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公安机关需要一些必要的职权,《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第十七条就规定公安具有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人身强制权、留置盘问权等二十个方面的权力。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特有权力,但特有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下才能使用,反之,假如不具备适用情形而使用,就变成了法外特权,就是滥用职权。要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法律业务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入世②后,一方面原有的法律法规作了相应改动,另一方面出台了的规定,公安执法环境更加复杂,因此公安民警必须提高法律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加强警力保障。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受经费的限制,警力保障不到位,客观上促成了民警的法外特权行为,要构建优良内务治理模式。优良的内务治理模式有利于弥补体制和制度上的不足,减少违规事件发生。
(三)严格不失灵活,公正不乏热情,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公安机关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窗口”警种,如何处理好严格治理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是公安民警的新课程。杭州市公安局的有关数据表明,有40%以上的投诉集中在交管部门。曾有交警这样说过:“我们天天要处罚那么多的违章者,这些人不投诉就不错了,怎么可能会满足呢?”思想上的结点’’往往导致治理处于“两难”境地。杭州交警蒋定军在实践中善于学习总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交通治理办法,创造了从警三年,实现纠违超万却“零投诉”的业绩,以自身的形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零投诉”的背后,反映的是过硬的执法素质。蒋定军能够大胆治理,把握执法主动权,这与他深谙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过硬分不开;反映的是完美的执法艺术。只用普通话,能体现执法的正规性,面带微笑,能缓解被治理者的对立情绪,声音洪亮,能表现理直气壮,不怒自威;更重要的是,“零投诉’’的背后,反映的是端正的执法理念。执法为民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能不能端正执法思想,纯正执法目的,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成败。只有这样,才能使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辉映,才能使治理与服务“双赢”。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所谓公正执法,就是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主题、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情面地进行法律追究,决不答应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以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执法活动的偏差和失误,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重执法的公正性。
(一)切实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中思想意识问题。
不公正执法,表现为办关系案、人情案、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主观因素融入执法当中等多种形式。存在这些现象主要是在执法时有以下几种意识上的偏差:一是在执法时宗旨意识产生偏差,不广泛深入地调查,淡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细听群众的呼声,随意执法。二是在执法时证据意识产生偏差,不注重收集证据,搞“疑罪从有’’推定,搞刑讯逼供,漠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国家、公安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搞形式主义、听之任之。三是在执法时权力意识产生偏差,把日常执法行使权力与人服务分割开来,以权压民,滥用强制措施,违反警具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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