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区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清理,责任到人,落实到户,逐门逐户进行清理登记并催缴税款,使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并逐步建立起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3、推行“阳光操作”,全面实行纳税告知服务。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全面实行“三公开”服务,即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公开计税依据,公开纳税情况。一是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自查阶段:只缴欠税和滞纳金;检查阶段: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除追缴欠税和滞纳金外,还对欠缴税款进行处罚;二是公开计税依据,按不同地段制定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三是公开纳税情况,定期将纳税人名称、租金收入、承租人姓名、纳税情况、税票号码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部门协作是保障,规范巩固是目的
1、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争取多方支持与协助。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领导的关心支持是做好地税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我局领导在清理房屋税收前,亲自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工作汇报,走访人大、税收的党政、事业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名单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取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是我们做好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强有力保障。
2、规范代征行为,完善后期税收管理。在20*年私房出租税收清理基础上,规范该行业税收管理。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实行“以店管税”为主的征管方式,即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由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代征,委托承租户(使用人)代征,签订委托书。并要求各分局高度重视委托代征房屋出租税款工作,与承租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经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涉税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和解释,特别注意做好税收管理员的职业道德和税收业务的培训工作。建立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承租户代征行为,及时结算代征税款,防止税款积压现象发生。
3、实行以票控税,防止税源流失。对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开具《租赁业发票》方可收取租金;对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租赁业发票》方可支付租金;对自有房屋用于自己经营的应当主动申报纳税并取得纳税凭证。责令承租户保管好租赁业发票的发票联以备检查。同意代征的按规定征缴,不同意代征的则通知其提供发票联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承租户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按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上述措施,发挥了“以票控税”的监管作用,严防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