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力度是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实施审计后的处理处罚所显现出来的强弱程度。当前,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同时也影响了审计职能的发挥和审计事业的发展。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现就如何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略谈一些想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1、执法目的偏化。
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执法的目的。在“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上,既有各自独立的一面,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效益”处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说,审计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实现促进管理,规范运作,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别审计机关中的少数审计人员偏重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片面强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而忽视了“效益性”这一中心和目的,把三者割裂开来,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全面发挥。
2、执法手段弱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样,《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尚可,若不配合,审计机关不能“奈其何”。而若当事人出具伪证,则形成的审计风险只有审计机关“自负”。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行政执法与处罚相分离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处罚权,即审计机关只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落实执行。但因审计机关没有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审计决定就变为一纸空文,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3、执法程序简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规范运作,随意简化审计程序的问题偶有发生,往往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审计阶段,而忽视后续审计,认为作出审计决定就算审计终结,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不再过问,从而形成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4、执法效果淡化。
执法效果综合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审计执法效果好,从宏观上说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微观上说,可以纠正违纪行为,保障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审计机关的执法效果还远远未达到效果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好,违纪单位有增无减,违纪资金逐年上升。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管理体制与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不适应。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使审计执法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约。二是依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同级政府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又“鞭长莫及”,从而使其成为监督“盲区”。三是地方审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使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内部消化’,不能进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严肃认真处理,从而难以得到客观、真实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