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这三个问题。最近,中央和省里相继发文,作了明确规定,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公款出国旅游和以考察为名变相旅游都是严格禁止的,我们一定要遵守。要充分认识铺张浪费对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的危害性,从保增长、共克时艰的大局着眼,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节约每一张纸、每一滴水、每一度电着手,培养事事精打细算、量力而行的良好风气。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务人员私驾公车,既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民政形象的要求,也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非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驾驶公车,驾驶员要专职做好本职工作。要将是否私驾公车作为干部考核、述职述廉和评价使用的重要内容。对无视党纪政纪违规私驾公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属于省厅直属单位的,一律先停职,再查处;把钥匙交给非驾驶人员的司机,要给予停职、解聘等处分。属于市县区管理的干部,由市县区当地党组织进行处理,省厅予以通报。四是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式,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
(二)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管。民政资金、项目的增加,一方面极大地缓解长期以来制约湖北民政事业发展经费不足的“瓶颈”,另一方面也更要求我们民政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廉政意识。我们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客观分析这一形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好用好每一笔资金、每一个项目,确保业务推进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双丰收、双胜利。一是坚持民政资金分配使用集体研究制度。各地要根据《湖北省民政厅专项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公开分配管理办法》,制订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民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救助对象、审批和发放程序、社会监督措施,对每项民政资金怎么用、用在哪些范围、如何审批和发放作出详细界定。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民政局在下拨专项资金时,都必须制定科学、客观、规范的制度和分配模型,分配方案都要经过集体讨论。省厅将把各地是否坚持集体研究民政资金分配使用作为衡量各级民政部门执行力的重要标准,作为开展民政资金执法监察的依据,作为省厅分配资金的参照因素,作为与当地党委、政府交换意见的重要内容。凡因未经集体研究致使资金分配使用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表态签字者责任。二是建立民政资金分配使用备案制度。要对各类民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实行省、市、县三级备案制度。各市县民政局完成分配方案后,必须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对资金量大、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加强跟踪监督,建立预警机制。市、州、县民政局也要相应建立备案制度,市州监管到乡镇,县(市、区)监管到户、到人,逐步形成上下互动的民政资金监管体系。三是规范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社会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程序,对低保、救灾和优抚补助等各项经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运行速度,杜绝挤占挪用。四是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各项民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专项资金执法监察,重点是加大市县对民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县民政局每年要定期对上一年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厅上报检查情况。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市州民政局对县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今年,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城乡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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