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行为。同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有效促进我州卫生资源均衡协调配置,实现各级各类医院的合理分工,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药物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框架的最后一环,将有助于全面推进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政策
这次试点,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了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以保持全国和我省制度框架的总体一致性,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具体政策和办法由试点地方政府制订,给地方留有因地制宜的空间。我州的《*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制定时,结合我州实际较好地把握了这些原则。
(一)试点政策的基本原则
1.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政策设计上,我们把握我州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上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设计是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后,随着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2.家庭缴费,政府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等共同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央和省财政对试点城市参保人进行普遍补助,同时对特殊困难群体适当提高补助,我州的补助金额也参照了此项原则。考虑到我州、县(市)财政状况,补助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承担一半。
3.属地管理,州级统筹。由于筹资水平低,我州十县(市)城镇居民分布不均,参保人数悬殊大。为增强抗风险能力,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为州级统筹,以便提高基金的共济能力。但具体的经办管理工作要依托于各县(市)及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实行属地管理。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在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补偿标准的确定上考虑到我州的实际,既要保障参保人合理的基本医疗支出需求,又要考虑基金的支付能力。全州各统筹地区按照全州统一标准筹集基金和统一待遇支付水平,为防范出现基金支付风险,州级建立了风险储备金,用于临时周转,保证按时支付。
5.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将有限的资金集中主要用于化解个人和家庭难以抵御的住院和大病费用风险,切实缓解群众看不起大病、甚至因病致贫的急迫问题。
(二)关于保障范围及保障重点
我州《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的范围是具有本州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主要保障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和保障的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主要解决参保人的住院和大病医疗。
(三)关于筹资标准
考虑到我州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的负担能力及成年人和未成年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在筹资上分别确定了费率。筹资标准划分为:学生儿童、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由于学生儿童的发病率低于其他参保人,因此在筹资水平上低于城镇居民。
(四)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负担水平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试点文件精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和居民个人共同承担外,大专院校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