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6月8日新华网的关于“中纪委印发规定加强处罚权钱交易”报道,中央纪委表示:“自2008年5月30日起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要求贪官在30 日内主动坦白,对贪官下了最后通牒,从中让民众看到了中纪委惩治腐败的决心。
但是,中国的法律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难道犯法也可以因为自首的日期的不同而判法不同吗?坦白从宽?怎么个从宽法?难道不追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了?如果是纪律处分,大不了就是个开除公职。如果是法律责任的问题,中纪委怎么可以说从宽?这种政策上的随意性, 将使法律失去它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凡是充满了“严格”“明显高于”“情节严重”“原则上”“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样词汇的文件,里面有了很多表示程度的形容词,那事情的伸缩余地就大了。可以说你严格,也可以说你不严格;可以认为你明显,也可以不明显,发现一起,查一起?如果没有发现、或者不去发现呢?如果发现了,怎样处理?不要搞“严格处理”,因为严格是个副词,能不能规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查出2万,就开除公职”这类的话吗?
应该肯定地说,不是全部领导都谋取过不正当利益。但这样的通牒对贪官有多少威慑力?可以试想一下,中纪委给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一人一张表,让他们自己填,要求他们在30天内坦白,并不予追究,不然一旦查出来,严惩不怠。会有几个主动交待的?而残酷的现实则是,凡行过贿的,一般不会举报揭发,因为一旦受贿的受到惩处,行贿的也要受到牵连。即使有想举报的,那些因举报而受到打击的前车之鉴,会让举报人不寒而栗。人人都痛恨腐败,可痛恨的人还得做怂恿腐败的事。官场上你不行贿就得不到提拔;包工头你不行贿就得不到工程;就连老百姓不给村干部送点东西,你想要块宅基地也没门。这就是眼下不公开的却谁都明白的交易潜规则。
我们现在是有庞大的纪检队伍,政法、纪检、监察队伍的确庞大,但为什么队伍越来越庞大?一方面反映出我们反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一方面腐败的事件层出不穷。举报信为什么能落到被举报人手里?这只能说明,反腐败的难度和反腐败的成本越来越高。
在违法犯罪等问题上,恩威并施有其独特的作用。但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涉嫌纵容?也有待商榷。问题在于对象是谁,如果是百姓又该如何呢?有道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问题在于治标还是治本,应该如何着手,这才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应该双管齐下,把重点放在制度上。腐败的制度不可能因为治理就有所好转,甚至会变本加厉。希望把工夫用在治本上,希望中纪委的努力不是无用功。
打击违法乱纪应该从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入手,特别应该从清理文件等政策入手。无权利的犯罪只能是违法,有权利的犯罪才是违法乱纪。有道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治本才是治理或打击的重点。
我坚决拥护中纪委的决定,但光靠中纪委是打不赢这一仗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如何发动群众值得研究。公安机关办大案、要案都提倡动员群众,动员起来的民众成了公安系统强大的信息和人力资源。从网上通缉的犯罪分子最后都被捉拿归案的事例证明群众参与的必要性。腐败就像霉菌,只有放在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