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的民主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监督。要继续坚持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重要检查活动,切实保证民主监督到位。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往来联谊及对外开放贡献力量。广大政协委员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继续做好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络工作,联系感情,扩大交往,增进友谊,引资兴业,为我县构筑“大开放”发展格局贡献一己之力。
三、加快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这是贯彻省市委《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的核心所在。
政治协商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重大问题协商在县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决定之前。制定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事关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要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包括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的人事安排,要坚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坚持先协商后通过。
民主监督要坚持“三通报、三倾听”制度。根据政协实施民主监督的工作需要,县委、政府要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向政协通报;把对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协通报;把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向政协通报。县委、政府要定期倾听政协组织和委员对制定、实施大政方针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对县委、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揭露问题方面的批评和建议;倾听他们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所作出的反映和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参政议政要坚持“三提供、三主动”制度。县委和政府要为政协参政议政提供情况、提供条件、提供保证;政协要发挥优势,主动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超前调研,提出想法和建议;主动总结并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改革和发展中的新经验、新问题,反映社情民意;主动组织委员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多办实事和多办好事。
四、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