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使用权。无论是责任山或列入这次改革的林地、林木都要重新确权发证,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其责权利要在山林权证、股权证和承包、拍卖经营许可证中明确。其中:荒山绿化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的责任,人均占有2亩以下两年以内不绿化或低改的、2亩以上三年以内不绿化或低改的,可由村组收回林地使用权,然后按这次的改革办法进行二次改革,给予重新确权发证。第三,放活经营流转权。林农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后,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依法、自愿、规范、有偿”的原则,可以转包、租赁、抵押、有偿转让和继续,任何人不得强迫、阻碍经营权人的自主权,实现林地生产要素的重组整合。第四,扩大自主权。通过改革确权后,林地使用者,按照县级以上“两类林”划分的情况,属于商品林部分的荒地造林、更新造林不受限制,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经营方向;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通过合法流转可以由实力强的企业或个体去经营,但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户主同意,并且要做到股权或收益到户;也可通过改革确权后,鼓励利用银行的支持来发展林业。第五,落实林农处置权。今后,对确权到户的林木,按照县级以上“两类林”划分区域,除了公益林限制
自由采伐外,属于商品林的,只要依法、依规按程序采伐,可以自由上市。非凡是自种林木成林后,答应轮伐,年轮伐量控制在林木总量的20%以内。成材以后,每年采伐20%,5年采一遍。当年轮伐后,有造林计划的,答应林木所有者提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下达采伐限额,采伐后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次年继续安排轮伐,并且按政策返还采伐时所收取的育林基金,以此鼓励林农将采伐后的林地尽快绿化起来;对人工林胸径10厘米以下进行间伐,不纳入生产计划治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及时解决,对用材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在做好符合条件的处置权的同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各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六,确保收益权。要建立健全减负监督机制,确保林农收益提高。改革中,自留山和集体林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全部归林权所有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林农的确权发证、评估一律免费,评估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评估;实行减负让利,林农按政策砍伐后卖的林木,只保留一个育林基金,取消其他一切税收和费用。育林基金实行最高限额收费制,每立方米最高只收取25元。采伐更新种植验收后,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农,真正体现让利于民,让林农得到实惠,让林农管林、护林发展林业,将林业作为增收致富的骨干产业来培植。流通环节和加工环节的各种税费,要进一步全面清理,税费能减免的一定要减免。通过创新利益机制,落实减免政策,让林农得到实惠,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三)理清思路,明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坚持的原则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要坚持权益平等原则。有集体山林权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均山、承包、竞标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要求经营集体山林的社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二是要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原则。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对林业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深化、规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乱重来,不是全部重新分配,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到户的,并为实践证实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的,均应予以维护、确认,不得借机平调,不得推倒重来,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三是要坚持改革形式的多样性。实物到户是主体,是基本形式。答应经营形式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