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
要真正确立人大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必须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要按照法律从属性原则进行重构。要克服现行监督机制的不足,一要强化监督机构的地位;二要加强对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监督机关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督机关地位必须独立,对监督人员实行有效保障。因此,应改革现行监督体系,转换制约主体。如,可将审计、监察部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向人大负责的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可以拓宽人大对财政、人事情况的了解渠道,形成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合力,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功能。其次,要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原则进行重构。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监督职能,理顺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保证国家监督形式充分地、有效地发挥作用。把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党通过人大的监督渠道,来实现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是确立人大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监督的前提条件。
二、健全人大监督的机构
从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的状况看,既未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也缺少监督的专门手段和力量,这已不能适应权力机关承担的日趋繁重的监督工作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宪政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要求。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少,办事机构又没有监督权,未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监督机构,明确其应有的职能。考虑到在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少和编制较紧的情况下,某一工作机构很难拥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可由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这样,有利于拓宽监督视野,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这种监督机构应有如下职能:一是依照宪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是派人参加行政、司法机关的会议,调阅行政、司法机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三是协助权力机关受理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有权提出罢免案和质询案;五是有权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揭露违法失职人员。为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地作出结论,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它的组成人员应由人大选举产生,要依法独立行使各项监督权力,如视察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受理控告权、公开权、质询权等。只有通过法律来保证专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权力,才能体现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完善人大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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