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模式下的一种机制创新,实践证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给协会工作带来了活力,提升了整体功能和作用,并带动了内部管理体制变革,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三是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的思路。该思路的确立,一是出于与联合国模式相联系的考虑,既然会长为轮流、兼职,而秘书长为常任、专职,秘书长实际上起着主持协会日常事务的作用,可以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二是从工作方便的角度考虑,部分行业协会换届较快,二年甚至一年一届,每次换届都要变更登记法人代表,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可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但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四是会费“以支定收”的思路。协会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依靠会费运转。如果采取以收定支的原则,往往导致活动经费紧张,只能维持基本运转,谈不上有所发展。协会成立的目的不是养几个人,而是真正做事情,因此要“以支定收”,即根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出预算,再据此核定会员单位缴费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外的大型活动经费还可以单独筹集。这样,既保证了活动经费的充足,也使会员单位感到参加协会“物有所值”。
五是可以开展有偿服务的思路。为解决协会经费短缺的问题,减少会员单位的会费负担,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平台,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会员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收入所得要用于协会发展。并且,协会不能将开展有偿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只能作为一种补充。
六是逐步开展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的思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管理是国外很多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很多保监局也都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委托当地协会进行,一方面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便利了会员公司,也支持了协会发展,是双赢甚至多赢的办法。今后,我们将继续争取把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也在条件适当时交由协会管理。
(四)关于行业协会体系建设问题
一是划分不同层次的行业协会不同职能作用的思路。为协调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职能交叉甚至对会员单位要求相左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协会与全国协会各自的地位及职能作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二者不具有隶属关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侧重于全国性、基础性行业标准和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则侧重于区域性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但二者绝非各自为战、松松散散,而应是一个紧密团结的整体。上一级协会对下一级协会具有指导协调的职能。为了保证全国保险市场的统一性,需要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全国性协会要悉心指导地方性协会的工作,及时输送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地方性协会要大力支持全国协会的工作,适时采纳全国协会推行的标准,参加和支持全国性协会组织的统一活动。
二是地区及以下行业协会的设立坚持自愿,防止行政干预的思路。地区级协会的成立一定要坚持这个原则。目前很多地市只有一两个保险机构,保险业整体规模很小,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要求成立协会,很可能一方面造成当地保险企业过重的会费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因此,《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自愿原则,防止行政干预。
三是设立保险行业联合会的思路。从工作性质上来说,保险中介公司同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差别,同在一个协会中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提出要单独设立保险中介协会。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我们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专门进行了调研,又同民政部进行了沟通。调研结果表明,设立单独的中介协会方向是正确的,但目前条件还不太成熟,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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