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严格实施分级双重管理。
《条例》规定了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分级双重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就是哪一个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即由哪一级负责管理,省、市、县属社会团体分别由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管理,社会团体没有纵向的隶属关系。双重管理即是指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依法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业务指导,资格审查,两者分工协作的关系。
实行分级双重管理,我们必须澄清两种不够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设立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必要,反而多了一个“婆婆”,实践证明,设立统一的社团管理机关非常必要,它可以对社会团体统一管理、统一审批,促进社团完善制度,依法办事,大家知道,在这以前,各部门分头审批社团,社团审批社团,还有个别非法人资格的社团,不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成立分支代表机构,擅自刊刻印章,拒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突出。分散审批管理的现象,已经产生了一些社会负效应,特别是少数乃至个别社团政治方向不够明确,稍有风吹草动易于迷失方向,这种情况无论如何再不能任其发展,为此国务院于一九九八年十月重新颁布了新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今后审批新建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办理,防止重新出现多头审批现象。这样既理顺了社团管理体制,也明确了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加强社团管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再说,建立社团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一种做法,因此,绝不能把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认为增加一个“婆婆”,而是促进管理、促进社团建设、促进社团稳定的综合需要。社团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条例》已作了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实施双重管理,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在前几年的市属社团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中,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我局积极配合,一个把好业务关,一个把好依法审批关,共同做好对社团的统一管理。
第二,要加强社团自身建设。
社团的自身建设是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凡办得较好的社团,都十分重视自身建设。同样,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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