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要积极支持煤矿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对因种种原因实行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时间的长短应考虑工作面顶板治理等因素,以免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实现了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应尽量缩短停产时间。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制定采改方案,落实采改对象,把握采改进度,开展业务培训,跟踪检查指导,确保采改目标的如期实现。2005年9月底前,请各县(市、区)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将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矿井名单报市安监局煤冶科,市安监局将组织专门力量逐矿井进行核实。
(二)以推行采煤方法改革为着力点,促进煤矿井型生产能力提高。受资源条件的制约,我市煤矿点多面广,井型小,生产集中度低。全市260万吨产量,分布在170多处矿井中,既有年产近20万吨的大矿,也有年产几千吨的小矿,年平均单井产量不足1.5万吨。这种现状不仅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不符,而且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
因此,必须以推行采煤方法改革为着力点,大力推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生产集中度,走科技含量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煤炭工业化道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整合煤炭资源,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实行集约化生产,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淘汰一批煤矿。要通过今后几年的努力,全力把矿井总数压减和控制到与我市经济发展
及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水平,决不能瞻前顾后,因难而退。从2006年起,每年全市列入全省倒数30名之内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煤炭资源回收率低、抗灾能力弱的小煤矿将被依法淘汰;对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而拒不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及改革不彻底的矿井,不得批准其延伸开采下组煤,不得通过2006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至2007年,市有关部门在进行煤矿证照年检时,对低瓦斯矿井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高瓦斯矿井年生产能力低于6万吨的矿井不得通过年检。未通过年检和淘汰矿井,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据统计,全市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低瓦斯矿井有54处,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只有1处,绝大部分矿井井型生产能力与上述标准相差甚远。今后,淘汰矿井指标的下达,将首先针对未进行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
二是整合提高一批煤矿。要以全面提高技术水平为目标,对合法矿井加强技术改造,推动煤矿上水平、上档次,走正规化、规模化生产道路,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而拒不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及改革不彻底的矿井,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支持现有合法矿井按低瓦斯矿井不低于3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低于6万吨/年的规模就地扩大采矿范围,办接替建井或进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要与采煤方法改革同步实施,资源整合不是简单地将分散的资源归并,也不只是将几个煤矿合并,资源整合要使资源条件能满足井型扩大和采煤方法改革的要求,最终使资源回收率达到规定。
三是新建一批煤矿。按照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原则,按低瓦斯矿井不低于9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低于15万吨/年的规模,由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每年推出若干处达到规定勘探程度的资源,按照我省煤炭行业相应的办矿条件和标准,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向社会公开以挂牌拍卖的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科学进行煤矿产业接替的矿井建设。但是,新建或改扩建矿井如仍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以及只靠单纯增加掘进工作面或非正规回采工作面个数来扩大生产能力的,将不予批准其新建或改扩建。
(三)突出抓好采煤方法改革,认真落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