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于6月底前完成资质认定工作,否则,不得再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矿山救护队,不得与煤矿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评估评价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服务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质量。集中搞好安全评价、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不但要支持中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更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修改发布有关标准。
第五,加强煤矿安全培训。规范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程序、方法和工作机制,实行考、教分离。认真搞好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严格三、四级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严厉杜绝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从事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发现问题,严格按《特别规定》予以处罚。严格“三类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的监察执法,开展专项监察,严厉杜绝“三类人员”无证上岗、人证分离、人证不符的现象。重点抓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准入,提高学历、资历等方面申报资格的要求。
四是围绕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抓落实。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维护监察权威。要狠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没有通融的余地。要敢于碰硬,做到执法到位,增强执法的震慑力。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程,不落实国家政策的行为,只要违法的,就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特别对屡教不改、顶风违法的行为,更要加大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对已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处理的情况,进行督查。
不做无效果的监察,不做无处罚的监察,要坚持做到对煤矿违法行为件件、事事必须处罚。同时,要明确加大处罚的重点,着重突出煤矿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井建设项目“三同时”,劳动组织、劳动定员和劳动保险、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设施设备,整合矿井和证照不全违法生产,非法生产矿井等八个方面的监察执法,每一项都要对照《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可以处罚到50—20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可以处罚5—15万元。
要继续坚持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队,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向监察分局汇报;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市(州)政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队,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向省局汇报;省管煤矿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带队,主管部门和矿长参加,向省局汇报。
严格执行事故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停产整顿制度。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全矿停产整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全县(市、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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