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生产理念。第二,全省所有的煤矿年内都必须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要加强监管监察力度,监控系统不到位、运行不正常,低瓦斯矿井年底前未装备好监控系统的,要按《特别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在去年通风能力核定的基础上,继续搞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劳动组织定员的核定工作,严防核定能力走过场,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在关闭整顿上,督促各地政府加大关闭力度,加快关闭进度。要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进一步淘汰生产规模小、安全无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关闭的煤矿,要关死关实,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大停产整顿力度,凡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十五项重大隐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由煤矿企业负责消除隐患,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经验收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恢复生产。重点做好资源整合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整合必须先关闭,后整合。矿井整合必须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整合煤矿必须重新评估评价,重新进行“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验收,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要积极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
三是围绕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抓落实。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矿山救护、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煤矿安全标志、职业危害监察等法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这是我们独有的权力,在这些方面,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初审和颁证,同时要严格监察,加大处罚,绝不让步。第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在地方政府负责搞好煤矿整顿验收的基础上,严把审查颁证关。要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促进整体办矿水平的提高。要把采矿许可证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凡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煤矿,必须在到期前3个月停产整顿,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暂扣或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及施工过程的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隐患,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酿成事故。依法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大中型矿井)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建设改造的“三同时”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加大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新矿井、技改井建设的“三同时”监察工作力度,防止借技改之名新开井筒、新建系统、新增法人。资源整合矿井都要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专篇”审查。凡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专篇”不予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必须停止施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投产;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基建名义生产的,按非法生产论处,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严格矿山救援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矿山救护队全体指战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后持证上岗,现有矿山救护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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